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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存款自愿”是指存款人有权自主支配和使用其存款,包括存款与否、存款多少、存长存短,都由本人自主决定和选择,体现了存款人的主观意愿,是公民意志自由在储蓄问题上的一种表现。
“取款自由”是指储户有按照规定随时取出存款的自由、权利与便利,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支取存款的义务,而不得设置取款障碍,阻挠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体现了储户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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