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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约束持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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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一规定是针对民间借贷的,所以有人认为此次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大幅下降与持牌金融机构无关。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为什么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约束持牌机构?

我国在2015年的时候就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金融融资行为,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从事的打开业务所引发的纠纷,不适用于本规定,也就是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只是为了约束民间借贷,与持牌金融机构无关。

但是在2017年,最高法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此次意见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的,相比较民间借贷来说,最高法对金融机构的要求更加严格。比如在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当中,民间借贷利率以24%和36%将贷款三个区间,其中贷款利率在24%-36%的属于自由利率,借款利率超过36%的属于高利贷,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是在2017年针对金融机构的《意见》中,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仅规定了24%的上限,贷款利率超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可见相对于民间借贷,国家对于金融机构的要求更为严格一些。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进行了重大调整,自2020年8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虽然此次调整针对的是民间贷款利率,但是根据以往的情况来看,各地各地法院审判持牌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时,往往会参考民间借贷利率,并且判决明确表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能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可见此次贷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对于金融机构贷款也是有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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