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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营业税新政策有哪些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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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营业税新政策

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0%;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房产营业税是指针对企业出售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二手房营业税征收范围是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同时,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该项营业税优惠政策。

二、政策变化点:

1、契税方面,以前大多数城市契税征收主要有两个门槛,即90平方米和140平方米。新政以90平米为界的划分契税征收门槛,简化了原有的征税标准。这对于首套购买140平米以上大户型的人群和二线城市的二套购买人群提供了实质性的税费减免。

2、营业税方面,则主要体现在满两年的非普住宅营业税征收。

整体而言,新政鼓励了一、二线城市市场进行大户型改善、换房需求,以及二线城市二套房屋的购买需求。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出售的,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本次个人住房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调整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个人出售住房营业税征免政策的重大变化。

2016年2月22日以前,个人出售住房相关的营业税征免,既按从购买到出售期间的持有时间是否满2年来确定征免,又按是否属于普通住房划分征税方式。

本次新政不再以户型划分征免并取消差额征税方式,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含)的住房均免征营业税,即所有户型的住房均享受同一优惠政策,不再按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分别予以免税和差额征税。

购房营业税新政策有哪些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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