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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权的属性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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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权的属性及其特征

夫妻股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完成共同财产出资行为后而享有的从企业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准确把握夫妻股权的法律性质,是依法分割夫妻股权的前提。

夫妻股权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它脱离具体财产形态而抽象存在,其客体不是特定之物,而是证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向企业出资并据此享有股东权益的股票或股单。股权的产生基础是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股权的本质是源于股东所有权的新型的物权性权利。因此,依照一物一权定理,夫妻共同财产投入后,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而夫妻不再享有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即转化成股权,原先所享有的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权随之消失。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尽管合伙企业中,股权与财产权紧密联系,夫妻股权中具有浓厚的财产权痕迹,但夫妻共有财产一旦投入其中,便不再是通常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不能把夫妻股权与夫妻共同财产混为一谈。

夫妻股权与财产所有权虽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具体行使共有权的主体存有区别,这在记名股权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记名的股权证明一般只登记夫妻一方,所以夫妻股权的行使通常只归于登记的一方,另一方无法直接行使。即使是不记名的股权凭证,在实际生活中,其股东权也大多由夫妻一方的行为而得以实现。而通常意义上的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主体比较灵活,由于夫妻之间互有特殊的代理权,所以任何一方均可以出于夫妻共同利益的考虑比较自由地处分财产。

夫妻股权的分割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其让与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股权具有一定的相对权属性。因此,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转让,要受到企业或其他股东积极行为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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