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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角色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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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和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根据法律,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如果经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如果发包人因建设工程不合格而造成损失,有过错的话,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定义不同,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义务不同,承包应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人应支付价款,接收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160;【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处理以及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得到了明确。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合同无效但可以按照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如果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情况分为两种:修复后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经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要求折价补偿。此外,如果发包人因建设工程不合格承担了损失,有过错的话,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定义和义务上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角色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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