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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规定及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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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团伙生产假药罪的立案标准包括生产(包括配制)和销售假药,若涉嫌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或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则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团伙生产假药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情形:生产(包括配制)和销售假药,若涉嫌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或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则应予立案追诉。

拓展延伸

团伙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有哪些情形?

团伙生产假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包括以下情形: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团伙成员共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伪劣产品销售数量五万份以上;(二)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伪劣产品销售数量三万份以上;(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伪劣产品销售数量二十万份以上;(四)有其他严重情节。

2.非法经营罪:团伙成员共同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二)有其他严重情节。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团伙成员既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实施非法经营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伪劣产品销售数量三万份以上;(二)非法经营数额五十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量三万份以上;(三)有其他严重情节。

以上情形是团伙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的具体表现,表明了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高标准、严要求。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团伙生产假药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团伙成员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结语

团伙生产假药罪的立案标准包括生产(包括配制)和销售假药,若涉嫌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或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则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论处的药品、非药品。

团伙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规定及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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