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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空白背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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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的转让和背书怎么写,尤其是抬头

汇票的转让和背书怎么写,要看转让者的意图,即汇票的转让和背书怎么写,需要根据转让者的意图分为:空白背书、指示性背书和限定性背书。

汇票空白背书怎么写

空白背书是指汇票的转让者对汇票的受让人不做任何限定,即空着受让人的抬头不写,只在汇票背面签字盖章;指示性背书则是汇票的转让者对汇票做指示性背书,即受让人抬头写:凭XXX人或XXX机构(银行或公司)指示,然后签字盖章;而限定性背书则是抬头写:仅付XXX人或XXX机构(银行或公司),然后签字盖章。

所以,汇票的转让和背书怎么写,是根据转让者的意图而定。

2.来人式抬头的汇票指什么

汇票分为:(1)指示性抬头,汇票人写明“付给***的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是该汇票的记名受款人,通过他的背书,汇票可以转让。这是目前出口业务中最广泛使用的类型,汇票的格式上也基本上印妥Pay to the Order。

(2)记名及限制性抬头,汇票上写明“凭***命令付”或“限付给***,不许转让,”这类汇票不能转让。

(3)持票人抬头,也称来人式抬头,汇票上写明“付给持票人。”这种汇票不需背书,交付即是转让,安全性低,出口业务上很少使用。

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完全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是由背书人(即单据转让人)在单据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单据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单据的所有权转让,而被背书人则无须任何证明即可获得所有权。名背书除同空白背书需由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签章,方可生效。

3.什么是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不完全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仅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国外的票据实践中,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况。空白背书的票据再转让时,一般采取三种方式: (1)以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由于票据上并未记载持票人的名称,所以,他在转让该票据时,只要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就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2)再以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即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再转让时,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章,但并不记载受让人的名称,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后即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记名背书,是指载明了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和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的名称,否则汇票和本票无效;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票据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所以,我国的票据一律实行记名背书的方式,要求出票时明确记载收款人的名称,转让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使票据流通所有的经手之人,在票据上都有比较确切的记录。如果背书时只记载背书人名称而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就会造成背书的不连续,影响其后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记名背书除同空白背书需由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如被背书人再进行转让,必须再加背书。

指使提单有凭托运人的指示,凭收货人指示和凭进口方银行指示等,则分别需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

4.如何解释“空白背书”

(blank endorsement),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不完全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仅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

国外的票据实践中,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况。在日内瓦票据法体系中,空白背书的效力与正式背书的效力相同.在我国,空白背书应当补记才能产生一系列票据效力。

[编辑本段]空白背书的使用方法 在提单后边盖公司发票章就够了 空白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而只有背书人签章的背书。空白背书的主要特征在于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背书人在背书时,如果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来人”“持票人”等文句时,因为仍然不能确定被背书人,实际上等同于没有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所以也是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票据以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持票人仅凭自己持有空白背书的票据的事实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不必再证明自己就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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