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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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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因为卖方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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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民法典

民法典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未经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无效,经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有效。当事人未对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追认权的行使没有期限,被代理人应当主动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所订合同有效。

一般的无权处分法律效力:

1、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未承认物权行为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又复归权利人;但买卖合同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归权利人,而是归买受人所有。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弥补: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按规定买卖合同无效,故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

3、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此他仍有损失时,再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此处之侵权行为同样为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无权处分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是无效的,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才会有法律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下:

1、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综上所述,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在第三人为善意时,构成善意取得,照样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规禁止或者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如何

法律分析: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并不能够发生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但是合同本身是一种债权,只要双方满足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合同就会生效,但是不会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要想获得物权处分物的所有权,不动产必须到有关管理部门进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动产必须完成交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规禁止或者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无权处分不动产的合同效力

法律主观:

我国法律规定,一般的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随着买卖合同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那么,不动产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呢?今天,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不动产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解释》第3条的规定确认:在债权形式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变动的合同和物权变动本身是两个法律事实。无权处分行为在实践中仅影响债权合同的履行,可能导致物权变动不能顺利实现,但与债权合同的效力无关。为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兼顾财产静的安全和交易安全,无权处分合同在符合合同一般生效要件的前提下,应认定为有效。无权处分行为概述1.无权处分行为的内涵。无权处分是行为人在缺乏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权利人的财产权利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理论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在构成上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处分人具备处分的外观。(2)处分人无财产处分权。(3)处分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4)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行为。{1}从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来看,上述行为自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成立要件中,订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在生效要件中,行为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等。2.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1)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法国、日本、意大利为代表,源于中世纪寺院法所建立的契约必须遵守原则。在此物权变动模式下,除了当事人的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以买卖合同作为原因的物权变动,完全依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来判定,既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也不需要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的以引起标的物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合同。{2}(2)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源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在德国法上,仅仅具有发生请求权目的的债权合同不足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还必须存在一个物权行为的合意。体现在无权处分行为效力上,将无权处分合同视为有效合同,而将处分行为作为效力待定。{3}(3)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奥地利、瑞士为代表,又称为折衷主义。在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但并不承认所谓物权合意的存在,认为债权合同就是所有权转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原因。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发生物权的变动,而只是登记后才真正发生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时间点不是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时候,而是在房屋登记的时候,如果没有进行登记,物权就不发生变动。3.我国所采取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规定了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效果的区分原则。可见,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既不同于依债权合同的有效成立即可发生所有权转移法律效果的债权意思主义,也不同于以物权合意为条件的物权形式主义,而应属于以债权合同为依据,与交付或登记相结合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债权形式主义。在债权形式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变动的合同和物权变动本身是两个法律事实。无权处分行为在实践中仅影响债权合同的履行,可能导致物权变动不能顺利实现,但与债权合同的效力无关。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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