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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隐名股东变为显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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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隐名股东变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的主要特征及相关法律规定。隐名股东是指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名义股东行使股权的情况。然而,如果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身份等,需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隐名股东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以诺成和不要式合同形式存在。建议实际投资人在隐名投资中审慎行事,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一、隐名股东怎么变为显明股东?

当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实际出资人享受股权收益时,该合同即为代持股合同。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而得到保护。

但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变更、记载于股东名册等,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为保障公司的人合性特点,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是认定股东资格重要的形式证据。隐名投资虽未被法律完全禁止,但隐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法律对实际投资人显名化要求严格,建议采用显名登记的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或者在隐名投资中对代持股合同严格审查,充分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实质是一种合同,二是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

结语

根据上述内容,隐名股东要变为显明股东,需要通过合同约定和公司内部程序进行变更。隐名股东合同应明确双方权益保护,并遵守法律规定。同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形式证据对认定股东资格至关重要。隐名投资存在法律风险,建议采用显名登记方式或严格审查代持股合同,以保护自身权益。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包括依法产生、基于合同关系、双务有偿合同和诺成不要式合同。了解这些特征有助于理解隐名股东的运作方式和法律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九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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