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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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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为()

法律主观:

你应该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的案件由单位承担具证责任。 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 劳动合同规定 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 订立劳动合同 ,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 同以及 劳动合同到期后 故意不及时 续订劳动合同 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 无效劳动合同 ,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解除劳动合同 的。 。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 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 劳动者工伤 、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法律客观: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